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民用航空情報工作規則》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民用航空情報工作規則》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民用航空情報工作規則》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民用航空情報工作規則》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22年第35號)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民用航空情報工作規則〉的決定》已于2022年10月25日經第24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長 李小鵬
2022年11月1日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民用航空情報工作規則》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決定對《民用航空情報工作規則》(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12號)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十條修改為:“民用航空情報服務機構應當建立航空情報質量管理制度,并對運行情況實施持續監控和定期評審。
“航空情報質量管理制度應當包括航空情報工作各階段實施質量管理所需的資源、程序和方法等,確保航空情報符合準確性、分辨率、完整性、及時性、完好性、可追溯性和格式的要求!
二、將第三十三條第九項修改為:“(九)其他相關業務部門:與國際民航公約附件的差異,地形、地理信息等”。
三、將第三十八條修改為:“原始資料提供部門或者單位應當采取措施,確保向航空情報服務機構提供的原始資料符合規定的準確性、分辨率、完整性、及時性、完好性、可追溯性和格式的要求。涉及多個提供部門或者單位的,由主辦部門協調一致后,統一提供給航空情報服務機構!
四、將第四十條修改為:“航空情報服務機構應當建立核實和驗證程序,對收到的航空情報原始資料及時進行審核,審核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來源于規定的原始資料提供部門;
“(二)符合規定的格式;
“(三)正確執行航空資料定期頒發制;
“(四)滿足航空情報原始資料的質量要求;
“(五)有必要發布一體化民用航空情報系列資料。
“經審核不符合以上要求的航空情報原始資料,航空情報服務機構應當將其退回并說明原因!
五、將第四十一條修改為:“航空情報服務機構應當與航空情報原始資料提供部門或者單位簽訂原始資料提供協議,明確雙方職責和要求,確保及時和完整地提供原始資料。
“航空情報服務機構與航空情報原始資料提供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建立定期協調、定期培訓機制;建立資料定期符合性檢查機制,對發布資料進行全面檢查校核;建立航空資料和航空情報原始資料的復核機制,將航空情報原始資料采用等情況反饋給航空情報原始資料提供部門或者單位!
六、將第八十七條第十二項修改為:“(十二)未在航空資料中公布的障礙物、軍事活動、航空表演、航空競賽、大型跳傘活動、無線電頻率干擾、航天活動、煙花等影響空中航行的危險情況的出現”。
增加一項,作為第二十五項:“(二十五)影響空中航行的沖突區,包括有關該沖突威脅的性質、范圍和后果”。
七、將第九十四條修改為:“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及時評估濕和污染跑道表面狀況,滿足跑道表面狀況通報條件時,應當及時向機場民用航空情報單位提供跑道表面狀況原始資料。
“跑道表面狀況原始資料最長有效時間不超過8小時。超過8小時的原始資料自動失效,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向機場民用航空情報單位提供新的跑道表面狀況原始資料。
“機場民用航空情報單位應當根據跑道表面狀況原始資料,按照規定的格式及時發布雪情通告!
八、將第九十五條修改為:“雪情通告的最長有效時間不超過8小時。超過8小時的雪情通告自動失效。
“機場民用航空情報單位收到機場管理機構提供的新的跑道表面狀況報告原始資料后,應當及時發布新的雪情通告,上一份雪情通告同時失效。
“雪情通告出現錯誤時應當發布新的雪情通告,不得簽發雪情通告更正報,錯誤的雪情通告同時失效。
“失效的雪情通告不得作為運行依據!
本決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民用航空情報工作規則》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并對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