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修改《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
關于修改《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等
關于修改《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務部 市場監管總局 國家網信辦關于修改《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交通運輸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務部 市場監管總局 國家網信辦令2022年第42號)
《關于修改〈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已于2022年9月21日經交通運輸部第22次部務會議通過,并經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務部、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網信辦同意,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運輸部部長 李小鵬
工業和信息化部部長 金壯龍
公安部部長 王小洪
商務部部長 王文濤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局長 羅 文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主任 莊榮文
2022年11月30日
交通運輸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務部 市場監管總局 國家網信辦關于
修改《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務部、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網信辦決定對《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務部 市場監管總局 國家網信辦令2019年第46號)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三十四條修改為“違反本規定,擅自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規定分別予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的,對網約車平臺公司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二)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對當事人處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三)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對當事人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失效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分別按照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予以罰款!
二、刪去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
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公布。